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15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所有條文

  1.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區分為:
    1.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一)國內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股票者;
      2. (二)國內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債券者;
      3. (三)國內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國內股票及國內債券者。
    2. 二、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一)國外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股票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股票者;
      2. (二)國外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債券者;
      3. (三)國外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股票或債券者。
  2.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依投資範圍區分為:
    1. 一、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投資範圍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證券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內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2. 二、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投資範圍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外成分證券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外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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