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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其買賣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中心章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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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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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若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稱為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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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若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稱為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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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第一款基金募集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外股票或國外債券所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下稱加掛ETF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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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