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點至第9點及第3點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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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與利害關係之公司簽訂提供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約,應經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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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僅有一家流動量提供者,其不得為利害關係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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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項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定之利害關係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