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點至第9點及第3點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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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期信事業)應分別選定符合第肆點條件者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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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連續三個月違反前項情事者,本中心將發函警告,並對該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課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且每月查處一次並得連續處分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