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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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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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合併(個別)營業收入、合併(個別)營業毛利(率)及合併(個別)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且最近四季合併(個別)財務報表營業外收支淨額合計數占稅前損益合計數不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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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最近期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列為前百分之五者,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合併(個別)營業收入、合併(個別)營業毛利(率)或合併(個別)營業利益(率),說明中長期展望之預測性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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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應隨時評估前述預測性資訊之達成情形,經評估有未能達成之虞者,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前述預測性資訊已不適用。嗣上櫃公司欲更新(正)前述預測性資訊,應另行召開法人說明會或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召開說明記者會,或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