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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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依據實施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於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一),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第一上櫃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櫃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其須就該項查詢內容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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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第二上櫃公司或其在臺之代理人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表二)發布重大訊息者,本中心得依規定公告,或經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櫃檯買賣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中心閱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