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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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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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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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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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邀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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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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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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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項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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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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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其中創業投資公司每季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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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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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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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項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五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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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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