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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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於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成交後,應即將其成交資料及流通餘額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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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辦理前項申報之作業與格式,應依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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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經營結構型商品業務者,除依第一項辦理申報外,並應辦理店頭結構型商品客戶申訴案件資訊申報,其申報媒體格式及申報時限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