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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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依主管機關「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主管機關相關函令關於槓桿保證金契約會計揭露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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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應將所用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置於營業處所;其保存年限,由本中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