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除已公開發行之槓桿交易商應依主管機關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外,並應訂定從事該項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處理程序或納入既有之期貨交易處理程序,進行必要之風險管制與資訊公開,以及納入既有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或實施細則中予以管控。
  2. 槓桿交易商於申請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前,應完成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修訂。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