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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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於風險預告書或個別確認書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最大可能損失或保本比率,以及主要風險說明,例如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稅賦風險及提前解約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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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