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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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承作結構型商品應按月提撥結構型商品契約流通餘額之百分之三,繳交履約保證金予本中心;但槓桿交易商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應按前述餘額之百分之五,繳交履約保證金予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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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繳交前項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或中央政府公債為之,並應按月依契約流通餘額及調整後淨資本額占前揭比率之變動,於每月十日前向本中心辦理履約保證金之增補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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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所收取之履約保證金,應於銀行開立存款專戶保管,並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槓桿交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