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
所有條文
-
槓桿交易商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其所得交易價金之運用,限於從事該商品相關之避險交易及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之投資,槓桿交易商並應按月編製結構型商品資金運用明細表以供查核。
-
槓桿交易商辦理前項交易價金之運用,應訂定資金運用作業準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函報本中心備查,修改時,亦同。
-
前項資金運用作業準則內容,應包含資金運用之原則、工具、範圍、作業流程、流動性控管措施、執行部門及其職權等。
-
槓桿交易商應就前項資金運用規範訂定嚴謹內部控制規範及加強內部稽核,定期檢討分析並作成紀錄以供查核。
-
第一項資金運用明細表之格式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