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
所有條文
-
槓桿交易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下列評估:
-
一、槓桿交易商應進行客戶屬性評估,確認客戶屬專業客戶或一般客戶;並就一般客戶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
二、槓桿交易商應進行商品屬性評估並留存書面資料以供查證,相關評估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評估及確認該結構型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交易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
(二)就結構型商品特性、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商品結構複雜度、商品年期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金融商品之商品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客戶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分性。
-
(四)確認該結構型商品是否限由專業客戶投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