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涉及外匯業務者,有關交割款項、費用之收付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以新臺幣計價者,與交易相對人間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2. 二、以外幣計價者,與交易相對人間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交易相對人款項之支付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撥付,如需辦理結匯者,由交易相對人透過外匯指定銀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3. 三、交易相對人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時,槓桿交易商應按契約所載之計價幣別於交割日將交易相對人應收款項存入交易相對人之新臺幣或外匯存款帳戶。
  2. 槓桿交易商經營前項業務,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內向外匯主管機關及本中心申報營業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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