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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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重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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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對該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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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槓桿交易商對該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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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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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幣別及結匯之約定以及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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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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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槓桿交易商所提供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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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法令就各該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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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重要內容應於書面契約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