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服務,應與交易相對人簽訂ISDA主契約(ISDA Master Agreement),或依其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槓桿交易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簽訂槓桿保證金契約及提供之交易文件,包括總約定書(或簽訂ISDA主契約)、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確認書等,如為英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
  2. 前項交易相對人為自然人者,其書面契約應約定同意主管機關、本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3. 槓桿交易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訂立契約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審核簽約程序及客戶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4. 槓桿交易商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接受全權委託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客戶不得以聯名契約方式與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5. 槓桿交易商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契約得訂定交易提前終止時,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應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價值,包括被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之給付之價值。
  6. 前項交易提前終止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容應於相關契約文件內載明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
  7. 槓桿交易商與客戶簽訂之契約及其他提供客戶槓桿保證金契約服務需使用書面文件者,得以電子簽章法所稱之電子文件為之。
  8. 本規則所定簽訂、簽署或簽名確認者,得以電子簽章、數位簽章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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