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572041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36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已取得前條業務資格者,除第五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應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之商品外,得開辦各種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申報書件,函報本中心備查。
  2. 前項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未依限補正者,本中心得通知其於補正前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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