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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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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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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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之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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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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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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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投資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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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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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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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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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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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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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當日前項標準漲(跌)幅之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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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價證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