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8條、第9條至第10條、第11條之6、第12條之13、第13條之2至第15條、第39條之7、第6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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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經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發行人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