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8條、第9條至第10條、第11條之6、第12條之13、第13條之2至第15條、第39條之7、第6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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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應依規定時間申報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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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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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核准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者,應依本中心通知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上傳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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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應將電子檔案上傳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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