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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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指數股票型基金(被動式ETF)、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主動式ETF)配售作業流程,並包括下列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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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啟動之標準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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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售額度之原則、方式及頻率、配售作業規則(例如採抽籤制或依登記預約時序等方式、抽籤時間及地點、抽籤規則等機制及公告中籤名單事宜、登記之開放及截止時間、登記方式及分配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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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申購客戶與流動量提供者之申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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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售資訊揭露項目與揭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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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申購客戶超額認購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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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束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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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內部人參與被動式ETF、主動式ETF配售之利益衝突防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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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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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購總組數超過可分配之組數時即須啟動公平配售機制,包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特殊情形自行控管額度致發生超額申購之情形。另如擬針對不同(例如:類型)被動式ETF、主動式ETF訂定不同啟動標準或配售作業流程,亦應明訂於內部控制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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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申購客戶超額認購如採抽籤之配售方式,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派員監督,並得邀請基金法律顧問、基金簽證會計師或本公會派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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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作業流程及相關配售資訊應於每次啟動前於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官網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應公告之項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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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啟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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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售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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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申購客戶與流動量提供者之申購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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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超額認購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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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醒投資人潛在投資風險等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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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購書件內載明內部人定義,由申購客戶確認是否屬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內部人,並依內部控制制度辦理配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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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辦理配售作業之完整流程紀錄及相關資料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