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新臺幣計價基金與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之新臺幣級別於成立日前(不含當日),除指數股票型基金(被動式ETF)、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主動式ETF)外,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外幣計價基金與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2.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申購當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其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
  3. 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自成立日起,不得再受理投資人申購,其上市後首次開盤參考價格及其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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