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有價證券應行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801812號函修正第2點、第3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1730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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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預收款券,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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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收款部分,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其客戶於受託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以存款、匯款、劃撥或金融卡轉帳等方式直接存入其結算專戶,並應查證係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後,始得辦理買賣申報。證券經紀商亦得圈存經客戶同意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應預收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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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收券部分,證券經紀商得收取現券,亦得接受其客戶以當面、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等方式指示證券經紀商辦理集保圈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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