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1387號函修正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464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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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依本處理辦法第三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執行處記缺點後,承銷商得自本公會發函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申復請求、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公會提出申復。但本公會對其處分之執行,不因其提出申復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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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復或重複提起申復者,本公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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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案件經受理後,由本公會承銷業務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承銷商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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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對本公會之審議結果,不得再行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