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
一、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
-
二、轉讓予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具相同資格。
-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
-
-
前項有關私募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受益憑證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