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12090282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1點附件1、第2點附件2至附件5,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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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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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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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為成年人,本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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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附件2)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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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成年人使用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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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除申請書應繳交附件2格式外,其餘應檢附核驗之文件,比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一項第2、3、4款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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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他人至本公司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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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為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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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附件2)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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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之委託授權書(附件4,成年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使用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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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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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除申請書應繳交附件2格式外,其餘應檢附核驗之文件,比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二項第2、3、4款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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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至證券經紀商以通訊方式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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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繳交下列書件後,由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附件5,成年人使用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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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附件2)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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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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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除申請書應繳交附件2格式外,其餘應檢附核驗之文件,比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三項第4款第2、3、4目相關規定辦理,並由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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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經紀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及申請書件無誤後出具證明書,併同申請書件正式發函向本公司提出查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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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時應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由本公司將查詢結果逕寄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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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至證券經紀商以通訊方式申請,除申請書應繳交附件2格式外,受託人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二項第1至4款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核驗身分,並繳交委託授權書正本,由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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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至(三)項之申請人如受輔助宣告,且其宣告事項含括限制查詢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者,本公司或證券商得要求檢附其輔助人之同意書;申請人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得不受理申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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