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5條、第7條至第9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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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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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或屬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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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增列敘明上開人士之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目前兼任發行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與發行公司董事之關係及對發行公司實質控制情形,另外國發行公司尚應敘明上開人士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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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應增列敘明核心技術人員之資歷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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