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5條、第7條至第9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一):
    1. 一、依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第二十九條或屬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應增列主要股東、技術股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研究發展主管暨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2. 二、申請以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公司型態上市者,應增列被控股公司或各子公司摘要表包括公司名稱、地、電話、主要產品、市場結構,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公司對其持股比、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獲利狀況及其營業收入占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公司營業收入之比重。
    3. 三、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前之公開銷售者,應增列敘明擬增資發行股數及增資用途並應準用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八、十款之規定,加強本次現金增資計畫之揭露。
    4. 四、發行公司以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主辦證券承銷商之過額配售者,應敘明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之相關資訊。
    5. 五、申請以創業投資公司型態上市者,應增列(一)前五大被投資公司摘要表,包括公司名稱、主要產品、市場結構,申請公司對其持股比率、投資總額占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總額之比率。(二)申請上市時及最近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占申請公司資產總額之比率。(三)投資於上市(櫃)與興櫃有價證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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