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5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092 7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並自104年6月1日 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金管證交字第10 40009945號令及金管證交字第10400099454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400138852號函)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或證券商自營部門從事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現款買進沖銷交易,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將當日沖銷券差明細輸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
  2. 證券經紀商依第七條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應於借券當日下午六時前,將出借及借入有價證券明細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以轉知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證券經紀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券源來自他家證券經紀商,他家證券經紀商亦應同時將出借有價證券明細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
  3. 證券經紀商依第八條委由證券金融事業代理標借及議借,應於現券賣出成交後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借入有價證券明細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以轉知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
  4. 證券經紀商應於強制買回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買回明細輸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
  5. 證券經紀商應於強制買回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於「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申報第七條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之還券明細,以轉知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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