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4068號函修正第1條、第4條、第25條條文,自114年5月1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239號函)

所有條文

  1. 出質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辦理質權設定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出質人填具「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申請辦理,出質人為客戶者,須提示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出質人屬參加人者,逕向本公司申請辦理。
    2. 二、出質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設定」交易(交易代號310),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依下列方式轉帳:
      1. (一)出質人為參加人:本公司由出質人之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2. (二)出質人為客戶:本公司由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經本公司完成質權設定轉帳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為參加人者,得免簽發單式存摺。
  2. 出質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質權設定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出質人應填具「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並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後製作成檔案,上傳至出質人參加人提供之應用程式,同時於其應用程式輸入申請書所載資料,使用該參加人認可之憑證作為電子簽章,對輸入之資料簽署後,向該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出質人應於辦理前款申請前,通知質權人於質權人參加人提供之應用程式輸入前款申請書所載資料,於使用該參加人認可之憑證為電子簽章簽署後,傳送予該參加人。
    3. 三、出質人之參加人接獲出質人第一款申請,於確認出質人身分及憑證簽署之電子文件效力,並審核出質人依第一款規定於應用程式輸入之資料與上傳檔案無誤後,以帳簿劃撥STP服務操作「電子方式質權設定」交易(交易代號931)(類別:質權設定),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質權人之參加人接獲第二款通知,於確認質權人身分及憑證簽署之電子文件效力無誤後,以帳簿劃撥STP服務操作「電子方式質權設定」交易(交易代號931)(類別:質權人提供設質資料),將質權人輸入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5. 五、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依前項第三款辦理轉帳作業。
    6. 六、經本公司完成質權設定轉帳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依前項第四款辦理單式存摺簽發作業。
  3. 金融機構以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向中央銀行融通申請辦理質權設定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出質人填具「中央銀行融通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並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2. 二、出質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交付」交易(交易代號K85),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通知中央銀行,經其確認後由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質物為公務保證標的者,本公司於中央銀行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為公務保證註記,另於中央銀行公務保證專戶及金融機構保管劃撥帳戶為設質註記。
    4. 四、出質人之參加人及中央銀行得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86),列印「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單」核對質權設定相關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