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175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5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十四、第4條之1附表二,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52201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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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通用準則、行業準則及重大主題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與影響、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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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述之永續報告書內容應涵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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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於永續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GRI準則之內容索引,並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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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或國際通用之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