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10503934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申報111年度財務報告資料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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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應依本公司規定之作業方式、程序及時間作業並於下列期限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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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月報者,應於每月七日前申報。但屬第伍點所定之外幣帳表者,得於每月十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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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報表屬於上半年度者,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屬於全年度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但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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