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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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屆開會時間,如審計委員會出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