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點、第9點、第13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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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營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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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薦證券商依本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七點第四款第一目之(5)規定派員實地瞭解申請公司之子公司營運情形者,應具體列示其是否有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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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國申請公司生產據點或獲利主要來自海外重要子公司者,應具體列示申請公司對其海外重要子公司在財務操作與資金調度、帳務處理、內控內稽執行及盈餘決策等事項之監管措施及實際執行情形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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