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147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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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董事會績效之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訂定適合之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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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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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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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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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之選任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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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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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績效之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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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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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職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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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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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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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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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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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訂定適當之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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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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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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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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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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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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