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19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0條;增訂第25條之1至第25條之8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5964號函勘誤)

所有條文

  1.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與客戶訂定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除應符合第十條規定外,並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內容及收費方式。
    2. 二、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投資組合建議及執行再平衡交易之運作方式、重要基本假設與限制。
    3. 三、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標的範圍及投資組合建議約定運作方式。
    4. 四、再平衡交易之執行門檻及約定條件。
    5. 五、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告知客戶風險注意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