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19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0條;增訂第25條之1至第25條之8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5964號函勘誤)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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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執行再平衡交易,應依本會所定方式與客戶自行約定再平衡交易之執行方式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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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後,應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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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在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之情況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得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