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19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0條;增訂第25條之1至第25條之8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5964號函勘誤)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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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者,應檢具書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審查程序、審查書件、審查項目、資訊揭露與其他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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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公會依前項規定進行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審查時,應組成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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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無須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由同業公會審查提供該服務。但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變更時,仍須依第一項規定由同業公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