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19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0條;增訂第25條之1至第25條之8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5964號函勘誤)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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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下簡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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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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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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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期貨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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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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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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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係指經由網路互動,以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方式,提供客戶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之投資組合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