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4條至第7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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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接獲前條第二項通知後,應操作「租稅優惠稅率資料下載」交易(交易代號D033,作業類別0:租稅優惠稅率資料收檔),下載相關資料。保管機構得操作「租稅優惠稅率資料下載」交易(交易代號D033,作業類別1:租稅優惠稅率資料異動紀錄),查詢發行人下載資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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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審核前條第一項資料無誤後,應更新股東稅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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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現資料內容有不完備者,應於收到資料後七日內通知保管機構限期補正。保管機構逾期未補正者,發行人即按法定稅率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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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者,第一項查詢作業及第三項補正作業,應由其主保管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