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4條至第7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接獲前條第二項通知後,應操作「分割申請資料下載」交易(交易代號D014,作業類別0:分割申請資料收檔),下載相關資料。保管機構得操作「分割申請資料下載」交易(交易代號D014,作業類別1:分割申請資料異動紀錄),查詢發行人下載資料情形。
  2. 發行人審核前條第一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應於股東名簿上註記股東得分割投票。
  3. 發行人發現申請文件有不完備者,應於收到申請文件後二日內通知保管機構限期補正。保管機構逾期未補正者,發行人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退回其申請,並將退回之理由通知保管機構。
  4. 客戶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者,第一項查詢作業及第三項補正作業,應由其主保管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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