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4條至第7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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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代其客戶透過本系統向發行人申請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以下稱分割投票)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操作「分割投票聲明書上傳」交易(交易代號D011)及「分割申請標的清單上傳」交易(交易代號D012),輸入相關申請資料並上傳符合分割投票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客戶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者,應指定一家為主保管機構,應由主保管機構操作前述交易辦理分割投票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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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完成前項傳輸作業後,本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