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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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遇發行人召開股東會或除權(息)時,應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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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除依據保管機構申請之配發轉撥予以註記外,歸戶彙總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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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之客戶屬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且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辦理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作業者,本公司於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時,比對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資料無誤,並於證券所有人名冊註記後,連同該投資人之主保管機構及載有該有價證券餘額次保管機構之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通知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