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300675461號公告修正第8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4146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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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少於五人或為單一性別,獨立董事人數少於三人或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其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審查認定標準:
所謂「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係指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未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3.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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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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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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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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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同一法人之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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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獨立董事之任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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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程序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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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有一人以上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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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其推薦證券商與公司簽訂輔導契約當年度起,每年應就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進修三小時以上,並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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