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3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42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之2、第20條、第27條、第28條、第31條及第14章章名;增訂第30條條文,原第30條移列至第31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33495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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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經依第七條(六)或第七條之二規定決議退件,或申請公司未於本公司函訂或本作業程序規定期限內辦理或補正相關事項者,經簽報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並退還其上市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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