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3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42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之2、第20條、第27條、第28條、第31條及第14章章名;增訂第30條條文,原第30條移列至第31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334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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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或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市之決議,經提報董事會認有不同之意見者,應由審議委員會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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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後經仍作成同意上市之決議者,再提報董事會核議;經作成不同意上市之決議者,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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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經提報董事會認有不同之意見,由經理部門重新審查者,準用之。但經理部門認為有必要者,得適用第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