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3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42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之2、第20條、第27條、第28條、第31條及第14章章名;增訂第30條條文,原第30條移列至第31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334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經理部門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應就所轄人力整體調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辦理;對於已上市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市案,應指派專人辦理,除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外,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應檢具公開說明書及承銷商評估報告初稿各一份公開陳列。
  2. 經理部門於受理案件後,應簽請具產業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依諮詢事項表就該案表示諮詢意見,遇有財會或法律疑義時,得並簽請具財會或法律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表示書面意見。暨依本公司「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辦理上市審查之書面意見徵詢,前開意見徵詢作業要點另訂之。但依第七條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不適用前開外部審議委員規定。依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申請改列股票上市者、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八、第五十三條之十八、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十四規定之公司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者,得不適用前開意見徵詢規定。
  3. 前項外部審議委員諮詢意見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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