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1點、第2點(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處理無法送達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作業程序
    1. 一、期貨商辦理寄送對帳單作業,若該期貨交易人於當月份無交易、無未沖銷部位且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者,於接獲民眾通知該期貨交易人未居住於該地址,或經郵政單位退回所寄送之對帳單,應即依開戶契約所列聯絡電話通知該期貨交易人,請其於約定期限內辦理變更通訊地址或其他領取對帳單方式,並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2. 二、前項電話通知應留存同步錄音及電話通知書面紀錄,該書面紀錄應包括期貨交易人帳號、姓名、聯絡電話、接獲民眾通知時間或郵政單位退回時間、經辦人員電話通知時間、電話通知結果及經辦人員簽章,並經權責主管(經理人)覆核且簽名或蓋章。
    3. 三、期貨商無法與期貨交易人取得聯繫者,應以雙掛號同時寄送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之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並依下列寄送情形辦理:
      1. (一)倘對帳單寄送至通訊地址未被退回,仍應依規定寄送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通訊地址。
      2. (二)倘對帳單寄送至通訊地址被退回,應更改寄送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戶籍地址。
      3. (三)倘對帳單寄送至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皆被退回,在取得郵政單位出具查無該期貨交易人、遷移不明或招領逾期之證明文件後,得暫免寄送對帳單。
    4. 四、期貨商辦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作業,若該期貨交易人當月份有交易,於其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遭退回者,期貨商應依開戶文件所列聯絡電話或其他各種聯絡方式與期貨交易人取得聯繫。期貨商無法與期貨交易人取得聯繫者,應自行訂定該類期貨交易人委託下單或申請出金時之聯繫機制,並應落實執行客戶徵信與瞭解(KYC)、風險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規範作業。
    5. 五、期貨商應留存各項證明文件,包括得改寄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戶籍地址或暫免寄送對帳單應取得之各項通知或退回紀錄、電話通知書面紀錄、雙掛號郵寄紀錄、郵政單位回執及退回之對帳單等,其保存年限同開戶契約保存年限,並應留存電話通知錄音紀錄至少一年。
    6. 六、期貨商應於當月底彙總該月份得暫免寄送對帳單之期貨交易人異動清冊(格式如附表一),並於次月十日前申報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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