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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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接受市價申報、限價申報及一定範圍市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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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價申報,係指不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其成交價格依競價程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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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價申報,係指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於買進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下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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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範圍市價申報,係指不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由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接受該買賣申報後,以當時相同買賣別之最佳限價申報價格為基準價格,於買進時,以基準價格加上一定點數作為買進申報之限定價格,得在該限價或限價以下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以基準價格減去一定點數作為賣出申報之限定價格,得在該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但無相同買賣別之限價申報時,退回該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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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一定點數之計算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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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範圍市價申報限於交易時間內進行。